
你好,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二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第八十一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感谢你对广东公务员考试网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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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17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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