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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年广东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附条件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分

发布:2026-05-13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行测常识判断考点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需要小伙伴们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今天广东公务员考试网给大家带来的常识相关考点是“附条件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分”。


附条件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分

  

  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当事人为了使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够互相受到约束并且双方都能如约履行,约定了某种客观情况作为所附条件或所附期限而影响其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中,约定条件的叫做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而约定期限的即为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一旦约定,就已成立,但并未生效,当条件达成或者期限到来时才生效。

 

【如何区分附期限与附条件】

 

  附期限法律行为是必然到来的事实,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但都必须是一定会发生的。

 

  而附条件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是否成立则必须是不确定的。

 

【练习】

 

  1.(多选)甲有一处房子,现由甲父居住。甲与乙签订一份租房协议,约定如果甲父死亡,则甲将房屋租给乙居住。该民事行为( )。

 

  A.已成立并已生效

 

  B.已成立,但未生效

 

  C.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D.是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答案】BD。甲父死亡是必然的事实,因此属于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该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未生效,其生效条件就是期限的到来。

 

  2.(单选)某建材产品制造商承诺,只要巴西队在世界杯比赛中夺得冠军,购买了该品牌指定商品的顾客可以获得全额退款奖励,该行为属于( )。

 

  A.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B.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C.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D.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D。巴西队能否夺冠是个不确定的事实,因此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3.(多选)甲与乙订立租房合同,约定甲办理结婚登记之日为合同解除之时。关于该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有( )。

 

  A.该合同属于附期限的合同

 

  B.该合同属于附条件的合同

 

  C.双方可以在合同自动解除之前达成协议,终止合同

 

  D.根据有约必守的精神,双方的合同必须到甲办理结婚登记之日方能解除

 

  【答案】BC。

 

  A项错误,B项正确,甲是否办理结婚登记属于不确定的事实,所以属于附条件的合同。

 

  C项正确,D项错误,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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